南加州中文學校聯合會

2001年演講/詩詞朗誦比賽規則】

【請分組主持人於賽前鄭重宣讀】

(1)參加比賽學生準時進入指定比賽地點,配戴號碼牌。(配戴前檢查號碼、姓名及校名是否有錯;如有錯誤應即報請大會更正。)

(2)比賽次序以大會抽籤決定,既經排定,不得更改或以他人遞補。(每組第一號及第二號,等到全組比賽完畢,可以再上台演講/朗讀一次;講演中學組及詩詞團體組除外)

(3)主持人叫號只叫兩次。(只叫號碼,不可叫姓名或校名。)缺席者,等到全組演講完畢,再叫一次。如再缺席,則以棄權論。遲到者扣總分三分。

(4)依照右上左下原則上台演講,不得自我介紹,亦不得穿著有校名之服裝。違者扣總分五分。

(5)為避免臨時緊張,忘記講詞,發生難堪,可以攜帶講稿,必要時可拿出來看。指導教師不得提詞,違者則多扣總分五分,由主持人記錄,以供計分。

(6)曾經參加演講或朗讀比賽得第一名者,不得參加同組比賽,可參加較高一組比賽。曾獲中學組冠軍者,可隔年再參加中學組比賽。

(7)演講時間限制:幼稚組、初級組及特別組之甲組,二至三分鐘。中級組、高級組及特別組之乙組,三至四分鐘。中學組三至四分鐘。超過或不足規定時間,每十秒扣總分一分,不足十秒以十秒計算扣分,詩詞個人組不計時,團體組超過十分鐘者,扣總分五分。

(8)評判每項均按70分∼100分給分,總分留待計分人員計算。計時人員必須將每一位參加演講比賽學生使用時間確實記下,作為扣分之依據,並將違規實情扼要記載於備註欄內。(如:服裝違規或報姓名、校名。)

(9)主持人、評判、計分、核對(計時)人員必須在每張評分表中簽名,以示負責。

(10)各組教室若超過二十五人時,將酌情分小組比賽。各小組分別給前三至五名,則不另舉行複賽。

(11)比賽各組以參加者每四人錄取一名為原則。如一組比賽人數在十五人以下者,錄取人數以不超過五人為限。

(12)會場必須保持肅靜,比賽進行時不得隨便出入,不得鼓掌、交談,學生家長朋友及比賽學生同學,皆不准進入賽場。

**對以上比賽規則有疑問者,請統一由各校領隊向大會辦公室查詢。